央行、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不交存款准备金 - 中国金融网
 首页 - 新闻 - 财经 - 银行 - 证券 - 保险 - 科技 - 银行家 - 博客 - 汽车 - 体育 - 军事 - 娱乐 - 女人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金融网 >> 理财 >> 聚焦金融 >> 正文
央行、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不交存款准备金
2008年5月9日 7点28分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打印字体: 收藏

  

【本文摘要】 为了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央行给予了四类机构多项特殊政策。比如,农村资金互助社成为农村金融机构的例外,可以暂时不向央行提交存款准备金。

  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下称四类机构)作出了具体的政策规定,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建设。

  为了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央行给予了四类机构多项特殊政策。比如,农村资金互助社成为农村金融机构的例外,可以暂时不向央行提交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还应向央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

  四类机构的存款利率上限最高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下限为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在会计管理方面,四类机构的会计科目设置不需要审批。村镇银行则须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要求,及时上交各种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

  在监管方面,四类机构须按季向当地央行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要向当地银行监管部门报送监管报表。

  此外,四类机构还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责任编辑:姜涛)
作者:邢莉云  
>>发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进入论坛进入博客
·敬告
·经营许可证编号: 京ICP证030019号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
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中国金融网评论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中国金融网评论发表的作品,中国金融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中国金融网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产品与服务 - 投稿启示 - 客户服务 - 合作伙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zgjr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金融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金融网络传媒中心 中国网通集团提供宽带支持
法律顾问:大成律师事务所 肖金泉律师 黄启力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京ICP证030019号
MailTo:service@zgjrw.com 
 
联系电话: 86-10-68391639
传  真: 86-10-68391606